Law-lib.com 2021-11-1 15:36:14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經鑒定,被告陸某在電子借款合同上的簽名并非本人筆跡,且某銀行就案涉《小微企業快貸借款合同》進行了公證,賦予了強制執行效力,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遂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某銀行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A公司、陸某因經營所需,向原告某銀行申請貸款,并網上簽訂了《小微企業快貸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萬元,年利率4.5%,借款期限一年。后因借款期限屆滿后,兩被告未按約定返還借款本息,某銀行催收未果,遂起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業務人員表示,該合同由銀行工作人員指導陸某通過手機進行操作,并由陸某本人在手機上簽名確認。但陸某對此予以否認,表示當時銀行并未告知其作為共同借款人,與被告A公司一道向某銀行借款30萬元,僅僅告知其為了激活A公司的貸款額度,要求其用手機進行操作。且當時電子合同上陸某并未簽字確認,原告某銀行提供的《小微企業快貸借款合同》上的電子簽名,并非陸某本人筆跡。后經陸某向法院申請筆跡司法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該電子簽名的確不是陸某本人筆跡。
另查明,原被告就案涉貸款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公證事項為,賦予《小微企業快貸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
法院認為,其一、爭議焦點為陸某是否應當作為共同借款人承擔還款付息的義務。經查,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小微企業快貸借款合同》上的電子簽名并未陸某本人筆跡,故陸某并無與A公司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銀行訴請被告陸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的情況下,原告某銀行不經執行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還款付息的,不符合起訴條件,原告起訴應予以駁回。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金融審判實踐中,部分金融機構金融風險防范意識和措施不到位,如簽訂合同時不嚴格執行面簽制度,或對參與面簽的主體身份不做審查,甚至對當事人不實簽名視而不見,導致部分金融案件訴請未獲法院支持或銀行自行撤訴,加大了信貸法律風險,不利于國有資產的保護。為了更好地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筆者建議,一方面,強化信貸風險防控。梳理貸前審批、貸中監管、貸后應對等各環節風險新節點,完善風控機制。另一方面、落實內部監督管理。落實對金融從業人員風險防范、合規操作、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對違規操作人員予以有力懲戒。
日期:2021-11-1 15:36:1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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